张家港市餐饮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市餐饮行业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餐饮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于当年一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员单位3000--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 5000--8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 8000--15000元/年;
(四)副会长以上单位15000--30000元/年。
第五条 收取会员会费的凭证,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张家港市行政事业社团单位收据。
第六条 会员如因特殊情况缴纳确有困难的,应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减缴或免缴会费。
第七条 市餐饮行业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落实,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按照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批评;
(三)限制其行使《张家港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不给予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经劝告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并通告本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费支付使用范围严格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协会办公经费、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条 会费应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组织经费管理的纪律和制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费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范使用,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二)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都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费预、决算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五)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一月份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和市商务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张家港市餐饮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家港市餐饮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