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界资讯

青岛30家餐企自扫“霸王条款”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时间:2014-03-09 18:29:54 作者:网友供稿 评论 0 条 | 查看所有评论

    “禁止自带酒水”,“请注意防盗,丢失自负”,“本店最低消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酒店消费者对于上述描述应该十分熟悉。3月7日,青岛市的30家餐饮企业却推翻了上述条款,他们不仅承诺不设“十大霸王条款”,而且还向全市的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希望整个行业都能取消行业“霸王条款”。

    在30个企业发出倡议条款中,“拒绝餐饮霸王条款,营造公平消费环境”也列在其中。据青岛市市南区消保委、市南区工商局解释说,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物品遭窃,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据一发出倡议的餐饮企业表示,为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设置“谢绝自带酒水”规定或店堂告示,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不收取“开瓶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此外,“消毒餐具工本费1元,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甲方减少订席数须提前15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自带酒水和食品,否则顾客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如出现菜品质量问题,甲方只做菜品调换,不得退费”、“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甲方(经营者)解除合同的,返还乙方所交定金”、“30日前可取消预定,否则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均列在倡议条款中。

    青岛市市南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消费者在就餐时遇到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但是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没有强制性和处罚性,可以协调解决。

最新点评(本评论只代表本站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发表评论(请自觉遵守评论规则)

用户:   验证码: 如果您无法识别验证码,请点图片更换    匿名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遵守互联网相关规定。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