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开饭馆,楼上居民就得饱受油烟味儿的困扰,下个月起,乌市将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餐馆,从源头上防止油烟污染扰民的问题。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立法计划、初审、征求意见等环节,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批后(详见今日05版),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第一次进行修订。
《条例》中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对于这些场所内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在经营许可到期后,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同时要求全市的餐饮服务业及茶浴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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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防治“三尘一气”
据统计,至2013年年底,乌鲁木齐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63.9万辆,机动车尾气排放和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乌鲁木齐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
新修订的《条例》中,新增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专门各列一章,将依法治理的重点放在“三尘(烟尘、扬尘、粉尘)一气(机动车尾气)”上。
《条例》要求,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不得上路行驶。新购或者转入本市的机动车也要符合新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才能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逐步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对扬尘污染的防治,则要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时明确防治扬尘污染责任,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应当停止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土地裸露部分采取绿化或者硬化措施。(本报记者渠娟)
大气污染预警制度进法规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予以公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新修订的《条例》中,大气污染预警制度被写入法规。
《条例》中规定,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安装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建立的自动监控系统相连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检测设备。
由于乌市地理位置特殊,《条例》还规定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