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非法使用和添加亚硝酸盐行为的打击力度。”4月4日下午,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食药监局获悉,2014年,全市将继续查处餐饮环节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行为,对该类违法行为最高给予5万元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黑名单”等行政处罚。
亚硝酸盐主要指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主要用于护色剂和防腐剂,使用了亚硝酸盐加工的食物,色泽鲜亮,且保质期较长。但是亚硝酸盐容易引起食物中毒,人食入0.3~0.5克即可引起中毒,约3克可致死,因此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规定了安全使用量。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于2012年5月28日发布了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据了解,2012年6月开始,成都市持续展开餐饮环节禁用亚硝酸盐的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非法添加亚硝酸盐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3年下半年,全市立案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带入性食品亚硝酸盐超标案件5起;查处“叶鸭子”、“贵锋老妈蹄花店” 2家餐饮单位非法添加亚硝酸盐案。今年1月,成华区食药监局查处了青龙正街饭店(老店)在生产经营的卤肉、卤鸭翅、卤猪耳、卤牛肉、卤鸭脚、卤猪头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严厉处罚。
“在餐饮服务环节添加亚硝酸盐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将一律从重处罚,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市食药监局稽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