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根据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如果餐饮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早已被贴上霸王条款标签的餐饮最低消费,终于将从法律条文上的明令禁止走向执行层面的实质叫停。所谓最低消费,实际上是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赤裸裸公然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纯出于商家利益考虑,且置消费者利益和规范市场环境而不顾的霸王条款。
早在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媒体采访时就曾公开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今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霸王条款也在法律层面宣告终结。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即便是法律层面三令五申要将最低消费等餐饮业霸王条款坚决剔除,但有法不依现象仍随处可见。其症结还是在执行层面缺少具备操作性的执行细则,以及缺少民众及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消费者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主管监督部门在行使执法监督权利时,缺乏规章的监督也注定难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餐饮经营者产生威慑。
而这一点恐怕将因《办法》的即将实施而有所改变。根据《办法》要求,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可见,《办法》通过赋予商务主管部门较大权利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住原本因为法律规定尚处空白而导致可能出现有法不依的漏洞。
而借助《办法》的实施,让叫停餐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落地,除了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外,更有尊重市场,促进市场更加规范、有序的重大意义。众所周知,随着早前消费市场日益追求高档商务消费、虚荣消费现象的出现,商家利用民众心理在“自主定价”权利的基础上,有意畸形推高最低消费标准牟利的行为,本质上正是不尊重市场的表现,同时也对建立良性、规范、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由此,《办法》的实施将禁止霸王条款在执行环节进行细化的同时,客观上必然会带来规范市场环境的直接作用。关键是,包括商务主管部门在内的餐饮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能否使举报监督渠道畅通?相较于餐饮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能否立竿见影?
这些将左右 《办法》的执行效果,毕竟,监督约束机制的兜底作用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