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低消费,人们已经见怪不怪,近日最低消费又一次进入了公众视野,这主要缘于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即将于2014年11月1日施行。那么何为最低消费?最低消费又为何在国家层面被禁止?下面从法律角度谈一谈。
最低消费,一般是经营者单方面为不特定的消费者设定的消费金额的最低标准,如果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经营者按照最低标准收费;达到最低标准的,则按实际消费金额收费。消费者即便知悉最低消费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间加以选择。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前,各个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有较大分歧。有的强调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有的规定应当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
各地不同的立法情况实质上是在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之间进行考量而得出的不同结论。显然,《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为该问题统一了答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位阶高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因此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全国范围内均应禁止最低消费。
那么,禁止最低消费就损害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吗?也不尽然。我国《价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餐饮行业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享有包括自主定价权在内的广泛的自主经营权。
经营者虽失去了通过最低消费选择目标客户的权利,却可以利用自主定价权将必要的成本核算在菜品和服务的价格中,更公开、公平地面对市场。由此可见,姑且不论《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干预的是与非,但该办法无疑能在减少欺诈、胁迫等违法性强制交易上起到积极作用,更能引导经营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