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法制的一步步完善,人们消费意识的提高,消费者也开始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消费权益。“3.15”,全称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下面给大家介绍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吧。
最初,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销售劣质产品,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和药品中加入有害物质,危及消费者健康和生命的事件。正因为如此,有人提出了对食品和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在与商家的较量中,广大消费者逐渐达成了共识,要与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他们也认识到,单凭个人的力量是无法与有组织的企业对抗的,必须组织起来,团结才能产生力量。于是,消费者维权运动应运而生。
1898年,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诞生。
1936年,全美消费者联盟成立。
二次大战以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 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5个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IOCU ),总部设在海牙。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之后,消费者维权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维权运动成为全球性运动。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