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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餐饮业价格收费规范细则

来源:姑苏晚报 发表时间:2014-03-21 10:55:40 作者:网友供稿 评论 0 条 | 查看所有评论

(图片来自网络)

  “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并签订格式合同”、“菜谱不仅要标示价格,还要标示主投料名称及重量”、“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干净安全的餐具和餐巾纸”……苏州市物价局3月20日发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全省规范餐饮明码标价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了个好头。

  到饭店点同样一盘菜,有时候量多有时候量少——相信不少常下馆子的市民都有相类似的经历。记者昨天从物价部门获悉,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的一系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为了规范餐饮明码标价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苏州制定《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指出,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标示签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并注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不得擅自印制和随意使用其他不规范的标价方式标价。与此对应的,《规范》在附件中对菜谱、价目牌、商品标价签基本样式做出了规定。除了菜肴、面点、烟酒、饮料、水果等商品价格外,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的如厅(房)茶水服务费、自带酒水、食品加收服务费等餐饮服务收费,均应在菜谱中列明。

  此外,对于鲜活产品,《规范》指出,应当使用鲜活产品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规格和价格等内容。《规范》还鼓励经营者根据经营环境和经营特点,采用成品或半成品出样标价;以盘计价的菜肴应当同时标明食材的重量、数量等内容,菜肴半成品、鲜活产品未公开标示加收加工费、配料费的,不得另行收取。

  对于目前不少餐馆对纸巾收取额外费用的行为,《规范》也做出了规定。《规范》第十一条指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干净安全的餐具和餐巾纸。提供其它有偿商品和服务应主动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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