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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元菜品结账变124元 消费者将餐馆告上法庭

来源:新快报 发表时间:2014-03-11 14:42:52 作者:网友供稿 评论 0 条 | 查看所有评论

  迎“3·15”,法院解读新消法七大亮点,请消费者用法维权

  最低消费、开瓶费……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屡禁不止。前几日,廖某在广州某酒楼点了78元的菜,除去茶位等费用,付账时竟被多收近40元,以达到“最低消费”水平。为此,廖某将该酒楼告上法庭。

  3月10日,越秀区法院通报已受理该案。该院透露,近年来的消费者维权官司九成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为此,法院解读即将实施的“新消法”,号召大家运用法律勇敢维权。

  据原告廖某诉称,今年3月8日,其前往某酒楼消费时,按餐牌共点餐78元。但他在结账时却被服务员告知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额度,需要按照最低消费额支付,必须支付124元。

  廖某认为,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据此,其到越秀区法院,将酒楼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多收的38.2元。

  越秀法院3月10日通报,已经受理此案。此案亦是该院首宗起诉餐饮业最低消费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目前,此案正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过程中,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越秀法院还透露,2012年共收到消费者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共53件。但该类型案件中,原告为“职业打假人”的案件占90%以上,普通消费者起诉各大厂家、销售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可谓寥寥无几。

  法院解读新消法七大特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将于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3月15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法律,融合了网络时代的消费状况,一直被期待能更好维护各方权益。不过,“用法得先懂法”。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越秀法院对新消法的亮点进行一一盘点,并对消费者提出建议。

  1 “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赔偿权利

  新消法规定,如果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有问题的前提下,向经营者主张要求其赔偿除价款外的额外赔偿金,可获支持。

  2 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

  新消法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这种消费者不能真实地看到、触碰到实物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3 不公平“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新消法规定,任何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在其店内明示收取“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等不合理霸王条款都要通通让路。

  4 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应被泄露、滥用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5 网购平台也有赔偿责任

  网购平台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电商”,如天猫、淘宝。新法规定,如果网购平台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提出赔偿。

  6 “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金额保底500元

  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旧法规定要“退一赔一”,但新法则将惩罚力度加大至“退一赔三”,且最低不低于500元,这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将是更为有力的打击与遏制。

  7 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代表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向侵权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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